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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备知识点汇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 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平等 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c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民法为文明法 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d 民法为实体法 e 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任务有:a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b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B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b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c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d 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3.民法的解释:A 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B 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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