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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停止市外民办普高招生
关于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保定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保定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4日
保定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招生管理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工作秩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管理原则
1.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工作由保定市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录取。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签约等方式争抢生源,自行招生。
2.为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对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在保定市招生资格,该校原定在保定市的招生计划即行废止。
3.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保定实际,今年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数量。自2022年起,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招生。
二、招生计划确认
4.计划在保定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一次性函告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保定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并向社会公布。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保定市招生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同时提供被确认为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文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招生录取规则
6.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在保定市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设立单独批次录取,由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按照经保定市教育局审核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试成绩高于保定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且未被前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
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提前招生,均为违规招生,保定市教育局不予承认。
四、有关要求
8.录取结束后,保定市教育局向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审批地市教育局发放录取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未经保定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9.已被保定市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10.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保定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人和当事人,严肃处理和追责。
11.坚决打击任何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12.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本办法由保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维护全市广大考生和家长切身利益,促进教育公平公正。
2.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纳入我市统一管理,由沧州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生志愿填报、招生录取及结果确认,与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同步进行。
3.沧州市拥有多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学位充足,基本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从今年起,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沧州市的招生数量,每所学校在审批地外的招生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2024年之前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范围内招生。
二、招生备案
4.2021年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其所在市教育局审定招生计划,于6月15日前书面函告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计划,并书面回复市域外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资格由所在市教育局严格把关,不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严禁在我市招生。
5.待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招生计划之外的学校,不得在我市招生。
三、录取规则
6.沧州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分别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根据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录取,录取学生信息在市、县教育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沧州市教育局将确认后的录取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及时反馈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学校可根据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办理学籍手续。未经沧州市教育局确认,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沧州市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四、工作要求
8.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落实招生工作“九严禁”。任何学校未按沧州市教育局确认计划招生、招收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学生,均为违规招生,我市不予确认录取结果。因违规招生录取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9.对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书面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10.严厉打击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沧州市教育局所有。
沧州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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